各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 年第 6 号,下称《公告》),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服务管理,现印发《二手车出口办理指南》。请你们指导企业按照该指南规范、高效办理二手车出口业务,及时解决企业在二手车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市商务局要按照《公告》要求牵头建立本市二手车出口专项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促进全区二手车出口规范、平稳、有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2日
二手车出口办理指南
第一部分 出口备案申报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报条件
1.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独立法人)。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申报条件
1.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二)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已拥有CA电子钥匙(即进出口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的企业用户,直接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未持有CA电子钥匙的企业用户,虽可新注册并申报资质备案,但获得资质后无法申领许可证。关于办理CA电子钥匙流程及所需材料,具体联系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办(电话0771-5595523)。
(一)系统登录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地址:http://ecomp.mofcom.gov.cn。
下载并安装电子钥匙驱动后,插入电子钥匙,点击“使用电子钥匙”,系统可自动读取电子钥匙中的用户名,企业输入密码进行登录。进入业务大厅后,选择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点击进入应用,在业务办理中选择“出口许可证”。
(二)备案
进入“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备案”版块后,可新增申请。
若为生产企业,则需上传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经营情况、二手车出口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企业公函、企业承诺书、《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若为流通企业,则需上传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经营情况、二手车出口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企业公函、企业承诺书、经营场所(含车辆展示销售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资质证明、境内外企业销售合作情况证明、财务状况证明。
(三)上报
保存信息后,在“二手车备案列表”中可进行修改、删除、上报、详情等操作。此时状态栏显示为“待上报”,点击上报后状态栏自动更新为“待审核”。
第二部分 转让待出口
一、办理流程
(一)在商务部门通过二手车出口备案的企业向机动车登记地的车管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机动车转让待出口登记。
(二)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字样(企业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
(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交强险一致,不超过60日)。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三)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车辆交强险保单(联网核查免于提交)。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号牌。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部分 出口许可证申领
一、申领所需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流程
(一)登入系统
依照上述第一部分二手车出口备案申报流程,登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出口许可证”版块。
(二)录入申请表
选择“录入申请表”,填写预录入数据项,跳转到申请表录入页面。录入许可证申请表后,点击申请表合同信息表,录入相关信息,附件上传“申领所需材料”中的纸质扫描件。申请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盖章”,系统自动加盖企业电子签章。
(三)上报申请
选择“上报申请”,企业在上报申请表前可以对其进行查看、修改、删除等操作。企业确认填报的申请表数据无误后,选中申请表点击“上报”即可。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许可证证面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
(二)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发证机构在其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三)企业应准确完整填写“VIN码”,如许可证“VIN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视同未注销登记,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四)许可证“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五)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六)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七)企业需出具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如出口目标市场无准入标准,也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对未按证面数量一次完成清关、逾期未注销或注销登记后许可证系统仍提示未注销,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联系所属备案机构。对错误填写VIN码并报关,影响后续许可证申请的,请联系所属发证机构。
第四部分 出口报关
一、报关单填报及审单
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企业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识别代号(VIN),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进行联网核查,符合审证条件的,核注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申报流程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进行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基本信息。流程如下:
(一)企业在商务部门完成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下载电子证书。
(二)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申请网站: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
(三)海关对企业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审核材料。
(四)出口清关(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第五部分 注销登记
企业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到企业注册地或车辆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一、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
二、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三、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盖公章。
六、出口许可证及附件信息表(正反面打印),加盖公章。
第六部分 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
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机关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二、出口退(免)税的办法
出口退(免)税分两种办法:免退税、免抵退税。
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退税办法不同,适用对象也有区别。免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商贸型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购进并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免抵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或者符合条件的视同自产货物。
三、申报出口退(免)税渠道
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免)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四、留存其他单证要求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出口企业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五、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 (免)税申报等出口退(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业务联系电话
出口备案申报:0771-2211653(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暨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转让待出口:0771-5776986(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
出口许可证申领:0771-5595523(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办)
出口报关:0771-5368811(南宁海关综合业务处)
出口退税:0771-5651301(广西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